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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知程度的调查报告
来源:零点调查协会 作者:lddc 发布时间:2006-07-17  点击:3724

关于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知程度的调查报告

 

[中文摘要]315消费日,我们零点调查协会联合消费协会和法学社举行了315主题活动日。并对部分在校大学生进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问卷调查,活动的目的是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同学能够知法,懂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315   《消法》

 

315,我们零点调查协会联合消费者协会和法学社举行了315主题活动日。并对部分在校大学生进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卷调查,此活动的目的是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同学能够知法,懂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调查问卷由15个问题组成,发放问卷共计108份,实际有效103份,无效5份。

 

调查反馈的综合情况

 

(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认识

法律认识或法律认知,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知法是法律意识的基础,一个对法一无所知的人,法律意识便无从谈起,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对法律现象有一定认识,才能形成法意识。在调查同学们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认识时,非常了解的占7.8%,知道但并不了解的占90%,一点不知道的点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认为起重要作用的占51.5%,有点作用的点39.8%,没有作用的占8.7%;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同学们都不能准确拿捏,仅局限在知情权、求偿权、安全权、监督权的范围内,对消费者结社权、获得知识权、维护尊严权则不甚了解。可以分析,同学们作为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是知道并不了解其具体内容,这样对于维护自身的权益就不利。

(二)作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与行为

法律意识主要是反映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评价等。而法律行为是涉及与法律有关的一切行动。

同学们作为消费者,在过去的一年中,有63%的同学遭遇过被商家“宰”的事件,只有37%的同学选择没有。下列的图表显示了同学们在遇到不同事件所选取的不同解决方式情况:

当你遇到被商家侵权的事件时,你会如何处理

 

选项

直接找经营者协商,要求合理索赔

找消协,让

消协出面解决

不采取任何行

动,自倒霉

百分比

64.1%

8.7%

27.2%

 

 

选项

不会

百分比

39.8%

59.2%

 

 

 

     

在购买打折的商品时,你是否认为“三包”仍有效

选项

有效

无效

百分比

55.3%

44.7%

 

 

  

     对于现在电视广告中的虚假广告、夸张的广告词,你是否想过采取某种措施制止以维持自身权益

选项

有想过,并采取有效行动

有想过,但未付诸行动

压根就没想过

百分比

12.6%

64.1%

23.3%

 

 

      现在很多电台互动节目的短信活动,若收费多于普通短信,而电台又没有打出如何收费的字幕,你对此将做如何反映

选项

自认倒霉,从此

不再发此类短信

认为这是侵权行为,但不取任何行动

认为这是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关的维权行为

百分比

29.1%

48.5%

22.3%

 

 

 

通过本次调查,不难看出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易受也经常受到侵害,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多方面的:

1、商家本身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商家的造假欺骗行为。

2、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不了解是造成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消费者维权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明知自己是受害者,却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现存的部门消费者协会的必要性也就不能很好的体现。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这样的自我归责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够完善,消协也未发挥其作用。目前,在消费者身份的界定,认定广告欺诈的性质及如何适用消法,垄断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交易习惯、行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举证责任,采用更灵活的消费权益诉讼与仲裁方式,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等方面存在不足。

总之,作为消费者,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捍卫自己的权益,成为名符其实的“上帝”。

 

附:相关法条

在本次调查问卷中所列的一些问题,须做解释说明,同学们也可得到一些启示。(一)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了其具体内容)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关于“三包”的规定。国家对“三包”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有在一些特殊商业服务有“三包”的规定,如移动电话机商品、鞋类商品、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商业服务领域。

(三)发票及其他商业凭证的重要性。商业票据是合同关系生效以及要求销售承担质量保证的证据。消费者在遭遇假冒伪劣商品要求退货赔偿时,常常因为没有凭证而被销售者拒绝。因此,在购物时,我们要主动要求发票或凭证来保障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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